杭州市保安服務管理辦法
《杭州市保安服務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170號
(2001年9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安服務業的管理,規范保安服務行為,發揮保安服務組織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安服務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組織。保安服務公司,是指為社會提供專業化有償安全防范服務,維護服務目標安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特殊服務性企業。
內部保安組織,是指社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設立的從事內部守護巡邏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保安人員,是指被保安服務公司或社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聘用,依照本辦法規定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杭州市公安局負責對全市保安服務業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縣(市)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保安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務組織
第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設立,并依據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七條 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曳?、法規規定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
?。ǘ┯蟹蠂乙幎ú⑴c服務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和必備的設備、設施;
?。ㄋ模┯幸欢〝盗康谋0踩藛T和專業技術人員;
?。ㄎ澹﹪乙幎ㄔO立企業法人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依法向社會提供下列保安服務項目:
?。ㄒ唬C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公共場所的安全守護;
?。ǘ┴泿?、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資和爆炸、化學等危險物品的押運;
?。ㄈ┱褂[、展銷、文體、商業等活動的安全保衛;
?。ㄋ模┭兄崎_發、推廣應用各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承接各類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ㄎ澹┌踩婪蹲稍兎?;
?。┢渌浌矙C關許可的安全防范服務項目。
第九條 保安服務公司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峁﹤€人人身保安服務;
?。ǘ┙洜I各類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器械;
?。ㄈ┙洜I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
?。ㄋ模┙洜I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器材、物品。
第十條 保安服務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和管理,接受公安機關必要的業務指導,但公安機關不得參與和干預保安服務公司正常的業務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向社會提供保安服務,應當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則,依法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應載明保安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保安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社區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所需的保安人員,可以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也可以直接從社會上招聘。
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的,雙方應依法簽訂聘用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
直接從社會上招聘的,其招聘的人員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社區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的保安人員,承擔社區和單位內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對外提供有償保安服務。
第三章 保安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沸辛己?,自愿從事保安服務工作;
?。ǘ┥眢w健康,年齡為18至45周歲;
?。ㄈ┪词苓^刑事處罰;
?。ㄋ模┚哂谐踔挟厴I以上文化程度,專業技術人員須具有相應的學歷或資格。
第十四條 被保安服務公司或社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所錄用的保安人員,應當參加經省公安廳批準設立的保安人員培訓機構培訓,經培訓合格,取得《浙江省保安人員資格證》和《浙江省保安人員上崗證》,方可從事保安服務。
第十五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社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保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保安人員的社會保險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Wo服務單位的人員、財產安全,維護服務場所的正常秩序;
?。ǘ┞鋵崍糖趨^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破壞等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服務單位,并協助處置,緊急情況下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ㄈΠl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服務單位,保護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
?。ㄋ模F行違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保安人員在執勤中享有以下職權:
?。ㄒ唬┎轵灣鋈雸糖趨^域人員、車輛、物品的出入手續;
?。ǘ┘m正和制止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ㄈ┮勒找幎〝y帶和使用必要的防衛器材;
?。ㄋ模氖轮匾獚徫皇刈o、押運的保安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配備必要的槍支、警械;
?。ㄎ澹┍0踩藛T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保護目標及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保安器械、警械和槍支予以制止。
第十八條 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璧K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ǘ﹦儕Z、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ㄈ┧巡樗说纳眢w或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ㄋ模┤枇R、毆打他人或教唆毆打他人;
?。ㄎ澹┧阶詾樗颂峁┍0卜?;
?。榉諉挝换蛩俗匪鱾鶆?,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勞動爭議;
?。ㄆ撸┢渌`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九條 保安人員在執勤時,應著統一的保安服裝、佩帶統一的保安專用標志和《浙江省保安人員上崗證》,并按規定佩帶保安器械。在非執勤期間,保安人員不得著保安服裝和攜帶保安器械。
賓館、飯店、大型娛樂場所保安人員和社區保安人員確需自行設計保安服裝的,必須符合公安機關的著裝管理規定,穿著時必須佩帶統一的保安專用標志和《浙江省保安人員上崗證》。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員從事超過其職責范圍的非法活動。對單位或個人的非法指使行為,保安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并有權依法檢舉和控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安人員的服裝、標志由省公安廳監制,市公安局調撥核發。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為保安人員專用,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未經省公安廳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保安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從事保安教育和培訓活動。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及其保安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ㄒ唬╊A防、制止違法犯罪中表現突出的;
?。ǘ岆U救災、預防治安事故或其他事故,保衛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ㄈ┰谥伟卜婪逗推渌矫娉煽冿@著或有較大貢獻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浥鷾试O立保安服務公司以及未經省公安廳批準設立保安教育培訓機構的;
?。ǘ┓潜0补緩氖卤0步洜I活動的;
?。ㄈ┓欠ㄉa、銷售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的;
?。ㄋ模氖卤巨k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
第二十五條 保安人員未取得《浙江省保安人員資格證》和《浙江省保安人員上崗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保安服務公司或所在單位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保安人員超越職權范圍,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收回《浙江省保安人員資格證》和《浙江省保安人員上崗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非法持有或使用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給予警告,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因保安人員失職給服務單位造成損失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保安服務公司賠償損失后,可以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保安人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